凤岗保安服务保障安全工作的特定性
文章出处:新闻中心
责任编辑:广东滨卫保安服务有限公司
发表时间:2014-09-04
凤岗保安服务中“保安”,意即通过保护使之安全,涵盖了保障安全的所有活动。广义的“保安”,是指一切为了安全而作出的行为,包括军队、警察等。狭义的“保安”,具有明确的特定性,是指专业化的保安机构,按照契约的约定,为社会提供安全防范服务的行为,主要包括安全保护和维持秩序两大部分。
一、保安与治安的性质不同物业保安在保安业中属于“专有保安”,它的主体即物业公司是多元的。物业公司与业户在平等自愿、等价有偿的基础上,通过签订物业服务合同,确定安全服务的范围、职责、程序、经费及违约责任等,因此具有合同约定性。
社会治安的主体是专属的,通过立法,由公安机关执行公务,可以动用国家赋予的行政权力,体现以警察力量组织、管理社会秩序的国家意志,因此具有行政权威性和强制性。
二、保安与治安的职能不同物业保安是一种区域性的安全服务。具有防范职能,防患于未然,通过制度建设和人防、物防、技防手段,预防外界自然或人为的种种不安因素,如火警火种、刑事案件、自然灾害、可疑对象、乱停车辆、各种噪声等等,堵塞影响安全的种种漏洞,找出隐患并加以排除,预防业户的人身、财产损失,或将损失减少到最低限度,以维持物业区域正常的生活和工作秩序。
社会治安是一种社会面的公共管理。公安警察部门具有刑事执法及武装军事职能,既要“防范”,也要“打击”,如:控制刑事犯罪,打击各类犯罪分子;预防、发现、查处各类治安案件和治安事件(如撬门盗窃、车辆失窃);对公共场所、旅馆、印章、印刷、典当、拍卖等特种行业和违禁、危险物品的管理;对户政、交通、消防、出入境、国籍、大型群体活动的管理等等。